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市场韩涵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立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BNLFQ25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三层B区2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道外区金蟾综合三层B区85室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市场韩涵袜行销售涉嫌侵犯“斐乐”、“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与商标维权代表共同前往道外区金蟾综合三层B区85室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市场韩涵袜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带有“迪桑特”商标标识的袜子350双、销售带有“斐乐”商标标识的袜子970双。经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初步辨认,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向经营者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8月19日,我局收到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进货、销售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市场韩涵袜行于2024年7月28日从诸暨市场购进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400双,当事人未索要产品相关资质,无法提供进货商信息。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80双,违法所得共计1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开设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金蟾综合市场韩涵袜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其购进及销售上述商品的时间、价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票据及转账记录4份,证明违法商品进销货数量、价格等情况;
6.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斐乐”、“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7.第26919515A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满景(IP)有限公司是“斐乐”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8.商标授权许可书1份,证明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独占方式使用“斐乐”系列商标并保护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9.第88528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商标转让证明1份,证明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为“迪桑特”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10.授权书1份,证明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授权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为“迪桑特”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
11.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办理;
12.请求书2份,证明案件来源。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袜子”1320双;
2.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
3.处罚款2415.00元。
共计罚没2425.40元。
2415.00元
-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