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双城区同心农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耀旭 | 注册资本:3.2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738609437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88号
2025年6月10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单及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2025年5月19日对双城市双城市同心乡农机加油站销售车用0号柴油抽取样品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5HB00436),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VI)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李长春、李超对双城市双城市同心乡农机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于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白彦龙授权委托人李耀旭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涉案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检验结果实测值为53.5(技术要求≥60),依据GB19147-2016(VI)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不合格批次车用0号柴油的进货发票和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并提供了新购进批次0号柴油的发票。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判定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不合格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销售完毕。经查,涉案不合格批次0号车用柴油由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购进,抽样单及购进发票显示购进数量为2.36吨,涉案0号车用柴油购进总价为14986.00元。2.36吨=2360千克,车用柴油综合密度为0.84/升,2360÷0.84≈2809.52升,14986.00元÷2809.52升≈5.33元,购进单价为5.33元/升,销售单价为5.72元/升。合计销售金额16070.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070.46元。
当事人已将涉案车用0号柴油全部售出,且无法进行追回。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1.生产者产品已经部分出厂销售,在监管部门发现后能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的 产品未造成不良 影响或后果的;2.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3.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生态环保指标的;4.其他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罚款人民币16070.46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70.46元。罚款合计:32140.92元。
1607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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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