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和润家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漆志勇 | 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E4BKRF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农艺社区平安路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48号
经查,202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用于制作面点的食品原料直接落地、贴墙堆放,未按规定离地、离墙、分类存放;2、当事人操作间杂物、废弃物随意堆放,环境卫生脏乱;3、当事人面点操作间未配备防蝇、防虫、防鼠三防设施;4、当事人面点蒸箱内部水质发黄、无循环活水,未定期清洗维护。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9004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000176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完成食品原料存放不规范、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两项问题整改;2、当事人面点操作间仍未配备三防设施;3、当事人蒸箱仍未定期清洗维护。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因三防设施不符合规范问题被本局立案调查,2026年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洪市监不处字〔2026〕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属于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重复发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定期清洗保养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