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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明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4KY0CUX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1幢1单元12层10号房(众昇创服商务秘书-3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5-02-14
(2025)鄂0111知民初5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9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热水壶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热水壶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5.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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