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张瑞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瑞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NN31C6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新三栋(南龙王庙街统建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53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鑫三栋(南龙王庙街统建楼)开展中西医诊疗服务活动。经包头市东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取得了《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中医科。2025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在售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国药准字:H3302241)的采购、验收记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南圪洞3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前改正。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其于2025年7月21日购进的“葡萄糖酸钙”(国药准字H46020253)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