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站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3675378984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青云路交叉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5-11
2016-05-11
(2015)新民初字第2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878.45元
民事案件
2
2015-11-04
2015-11-04
(2015)新民初字第6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11-04
2015-11-04
(2015)新民初字第6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情节较轻,且已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超经营范围收费违法行为。我局经审理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加收用电维护费)价格违法所得85160.61元处以0.6倍罚款,即罚款51096.37元。
51096.37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