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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耘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祖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9MCL8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个销售公司不从事生产活动且不做库存,上述不合格产品“纯硫酸铵氮钾螯合肥”(规格型号:50kg/袋 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是当事人2024年8月12日按照按客户订单委托陕西绿洲农化有限公司生产,且未在上述不合格产品标签上标注受委托生产单位信息。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表示: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由于产品原材料搅拌不均匀导致了此次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目前还未召回到产品。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生产了3吨(50kg/袋*60袋),成本价700元/吨,销售3吨,销售价800元/吨。核定货值金额总计2400元(3*800),违法所得300元{(700-800)*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产品未标识真实生产厂名和厂址及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产品未标识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3300元。
3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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