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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春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侄成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778988881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大十字社区解放南路8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16
(2020)新3101民初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
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8
2020-04-20
(2020)新3101民初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15.44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08
2020-05-29
(2020)新31民终6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喀什春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4)92号
(一)你单位通过少记少记收入方式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21年5月少记收入5,405.31元,2021年10月少记收入412,512.39元,2021年12月2,025,407.08 元,以上2021年少记收入合计为2,443,324.78元;2022年4月少记收入236,935.4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附加税种和企业所得税。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2010年10月1日,你单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①2021年 2021年5月应申报收入1,221,290.37元,已申报收入1,215,885.06元,少申报收入5,405.31元;本月销项税158,437.63元,进项税156,190.37 元,上月留抵为8,014.61元,本月留抵5,767.35元。 2021年10月应申报收入3,406,920.24元,已申报收入2,994,407.85元,少申报收入412,512.39元;本月销项税442036.76元,进项税0 元,进项税转出8,587.07元,上月留抵为984,351.32元,本月留抵533,727.49元。 2021年12月应申报收入394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582742.97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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