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30869964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鑫城国际5号楼016门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牡林)文综罚字﹝2025﹞F-2号
2025年4月8日林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收到林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交线索材料。经核实2025年4月5日15时至2025年4月5日16时10分,林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刚(08030521005)、王鹏辉(08030521010)与林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鑫城国际5号楼016门市的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308699647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1025200041)。该场所共有计算机97台,其中在43、44、66等号机疑似为未成年人,经公安执法人员核对其居民身份证,11名未成年人当场签字确认身份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4月5日16时30分结束,执法全程荣耀手机拍照取证、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2025年4月7日,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法人(负责人)冯继良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事实,且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法人(负责人)冯继良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8日林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收到林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交线索材料。经核实2025年4月5日15时至2025年4月5日16时10分,林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刚(08030521005)、王鹏辉(08030521010)与林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鑫城国际5号楼016门市的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308699647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1025200041)。该场所共有计算机97台,其中在43、44、66等号机疑似为未成年人,经公安执法人员核对其居民身份证,11名未成年人当场签字确认身份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4月5日16时30分结束,执法全程荣耀手机拍照取证、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2025年4月7日,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法人(负责人)冯继良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事实,且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法人(负责人)冯继良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冯继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情况;2.冯继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管潘博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已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无异议;3.冯继良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真实性;4.林口县月影靓点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308699647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1025200041)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主体合法性;5.林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交线索材料材料。6.林口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信息6页,证明6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2025年06月0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黑牡林)文综罚告字〔2025〕F-2号《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依据、陈述和申辩权力。截至2025年06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理由和听证要求。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条第(二)项从重的情形,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0.00元
林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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