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方便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1MA1B06LGX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四委41栋1层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方便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的保健食品专柜中摆有各类保健食品及山楂麦芽清清宝等普通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4〕11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宝市监当罚〔2024〕 005 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经营行为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3月11日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 当事人委托张丽处理和案件相关事宜。 5.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 2024年3月11日现场情况。 6. 2024年3月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4]11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宝市监当罚〔2024〕 005 号)复印件1份证明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800.00元
鹤岗市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