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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热火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DHWX30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张湾区汉江南路31号金色礼赞1层1-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132号
2026年4月9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烧烤台下方柜子发现1瓶未开封的“加加耗油”,净含量715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7日,保质期二年;1瓶未开封的“海天酱油”,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4日,保质期24个月;6瓶未开封的“丹玉香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在烧烤台左边的调料桌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丹玉香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上述食品截止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当场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张市监强措〔2026〕01号)。 经查,当事人索要了上述食品调味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进货票据和查验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明显低于一万元;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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