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美区大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景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CLBBKU0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美光制镜厂综合楼南数第2户门市(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3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食品烟酒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不知晓伊春本地“北大荒”品牌授权代理商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3日从伊春市美锦商贸有限公司上门推销员处以156元/件的价格购入“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42% vol)1件(12瓶),进货价13元/瓶;以168元/件的价格购入“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52% vol)1件(12瓶),进货价14元/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商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42% vol)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货值180元),“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52% vol)销售价格为16元/瓶(货值192元)。截止案发,上述侵权商品“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42% vol)售出11瓶,违法所得22元;“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52% vol)售出12瓶,违法所得24元,以上两款酒货值金额即违法经营额合计372元,违法所得共计46元。以上两款酒经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报告辨认为侵犯“北大荒”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明当事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三、当事人徐景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及销售价格; 证据七、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报告,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北大荒往事”系列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证据八、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和商标维权授权材料复印件三十八页,证明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北大荒”白酒类注册商标持有人并授权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权、打假、鉴定;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召回公告、自查整改报告和无法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自发主动召回涉案商品的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伊春市美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销售单、伊春市美锦商贸有限公司与涉案白酒生产厂家保定京虹酒业酿酒厂签订的白酒销售授权书复印件、伊春市美锦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且供货单位认可,以及进货价格和进货数量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往事系列白酒之1947纯粮白酒”(酒精度:42% vol及酒精度:52% vol)的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款白酒为合格产品; 证据十二,在国家企业信用平台的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本年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证据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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