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胡国清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国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J915H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2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白云边酒“42°十五年”标价193元/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现场待售的 2瓶“42°十五年”(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3/04/08)属假冒白云边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386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来源和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前期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岸市监责改〔2025〕0909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 2瓶“42°十五年”(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3/04/08);二、罚款1000 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2瓶“42°十五年”(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3/04/08);三、罚款人民币 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9-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8-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