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定靖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GQN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南湾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证,当事人为食品生产型企业,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南湾村四组生产场所生产了多批次糕点类食品。其中,2025年10月1日,生产“味益源?三明治蛋糕”20件,规格:4KG/件;于2025年10月2日以39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三峡物流园腾飞付食处。2026年3月1日,生产“味益源?桃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5件,规格:16罐/件;于2026年3月3日以88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荆州清欢商贸处。
2026年1月12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当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阳市耀兴超市销售的当事人2025年10月1日生产的“味益源?三明治蛋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5日,当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26DYJC01004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食品名称:三明治蛋糕,商标:味益源+图案,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10-01 ,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名称:当阳市耀兴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宜昌市三爱食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计量单位:/;标准指标:≤1;实测值:1.19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6日,本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相关复检权利。同时,本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味益源?三明治蛋糕”。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向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2月11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
2026年3月6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再次收到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6WT00591,出具时间:2026年3月4日,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2760-2024检验,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丙酸及 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2026年3月9日,本局将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26年3月16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陵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江陵县三湖农场天星街唐金山销售的当事人2026年3月1日生产的“味益源?桃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3月30日,江陵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CD22026SP014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食品名称:桃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商标:味益源+字母 ,规格型号:450 克/盒,生产日期:2026-03-01 ,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名称:江陵县三湖农场天星街唐金山,标称生产者名称: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0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备注: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不含防腐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1日,本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相关复检权利。同时,本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味益源?桃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食品。2026年4月2日,当事人向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4月9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
2026年4月22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再次收到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6WT00873,出具时间:2026年4月21日,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备注: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检验结论:该样品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2026年4月22日,本局将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据当事人陈述,其并未在“味益源?桃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生产过程中添加山梨酸防腐剂,因此其才在包装上声称“不含防腐剂”。此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处罚款5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40元。
55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