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君楠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MA77GEJK6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2层D座D-12P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丰泽盛麟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新2302民初2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市辉煌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新0105民初21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迦美福地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7
(2025)新0102民初4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市兴业石化有限公司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1-22
(2024)新0102民初10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德俊小飞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3
(2024)新0102民初10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德俊小飞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0
(2024)新0102民初10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德俊小飞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9
(2024)新0102民初10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德俊小飞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8
(2024)新0102民初10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德俊小飞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6
(2024)新0102民初10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塞玉通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07-22
(2021)新2324民初12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胡**等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8
2021-04-28
(2021)新01民终12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大有兴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韵磊物流有限公司、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5
2020-11-18
(2020)新0102民初4256号
票据纠纷
新疆韵磊物流有限公司与大有兴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85859.6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03
2020-08-22
(2020)新01民辖终184号
票据纠纷
大有兴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韵磊物流有限公司、新疆纳悦菲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25号
1.增值税 2019年9月~2020年1月,你单位取得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2145485~02145488等,开票金额8,800,990.60元,税额792,089.24元,价税合计9,593,079.84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19年9月、10月、2020年1月申报认证抵扣税款792,089.24元,并于2023年3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792,089.24元。 2019年7月~2020年12月,你单位取得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3,264,548.34元,税额合计2,993,811.84元,价税合计36,258,360.18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19年9月~2021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993,811.84元。 2021年1月,你单位取得乌鲁木齐市东方振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3981773~03981786,金额1,038,146.53元,税额93,435.51元,价税合计1,131,582.04元,其中:2021年1月、3月、5月认证抵扣7份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4,671.58元;2023年7月认证抵扣7份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8,763.93元,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9月~2021年3月取得上述48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3,038,483.42元,补缴增值税3,038,483.4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因少缴增值税3,038,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