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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增成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瞿云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6QGMPE2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综合集贸市场12栋03、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5〕3号
经查:这批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向他人进购后放在店里销售。1、84mm云烟(软大重九)进购0.5条,进购价格是1000.00元/条;2、84mm云烟(软珍品)进购3条,进购价格是230.00元/条;3、84mm玉溪(软)进购4.7条,进购价格是230.00元/条;4、84mm红塔山(硬经典)进购4条,进购价格是90.00元/条;5、84mm云烟(紫)进购12.7条,进购价格是130.00元/条;6、84mm红河(软甲)进购2条,进购价格是65.00元/条。该批涉案卷烟查获时未进行销售过,无违法所得。因此,涉案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4412.00元。 在案件调查中,该批涉案卷烟进行真假检验鉴别,检验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处违法经营总额4412.00元2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103.00元(大写:壹仟壹佰零叁元整)。
1103.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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