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敬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敬标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9YA7AW3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溪农贸市场自编C75、C76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3〕784号
2023年8月22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前往黄敬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金溪农贸市场自编C75、C76档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对外营业,现场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名称:电子秤;生产厂家:广州市中兴电子衡器厂;型号:ACS-30;编号:3321040179)没有厂家的出厂铅封,未贴绿色检定标识(强制检定专用标识),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报告。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该电子秤依法进行扣押,现场由当事人黄敬标(身份证号:44323198706282112)配合并签收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场向当事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并交由钟晓佳、黄香珍办理,现已调查终结。
根据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计量安全性项目的检定结论为“该秤不符合计量安全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参照《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301064))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301064),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金溪农贸市场自编C75、C76档的经营场所使用1台不合格电子秤作为销售结算器具。因当事人使用该不合格电子秤作为销售结算器具的销售金额无法认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自由裁量:
因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数量只有一台,目前也未发现当事人使用该电梯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上述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2023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金溪农贸市场自编C75、C76档的经营地址送达穗海市监罚告〔2023〕5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但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地址经营,经现场向金溪农贸市场负责人廖文明咨询,当事人已搬离金溪农贸市场,
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子秤(型号/规格:ACS-30,生产厂家:广州市中兴电子衡器厂,编号:3321040179)1台;
2、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4-01-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3-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