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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漳源五金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CA7DAT2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松园小区266号附7-1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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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68号
2025年10月14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检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到腾冲市漳源五金经营部进行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名称: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C-RVS 300/500V 2×2.5mm2、生产厂家:昆明昆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抽样基数:批量3卷/3卷的电线电缆进行抽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据《2025年云南省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标准检验,其产品表示方法、电性能(导体电阻(20℃)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DD202501508的检验报告及告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疑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6年03月26日立案调查。 上述被抽检的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是当事人2025年5月份向一名到店进行推销的人员购买,购买了3卷,至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该批电线电缆已全部销售。该批电线进货价45元/卷,售价55元/卷,货值金额165元,获得利润3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相应的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4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两项合计:277.5元。
247.5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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