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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凯鑫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忠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C224HM0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南桥综合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广处罚〔2024〕22号
经查,当事人广南县凯鑫超市于2024年4月17日在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西路工业园区内的陈丽处购进柑橘共29.74公斤,进货价4.8元/公斤,共销售13.24公斤,销售价7.96元/公斤,得款105.39元,共获利41.84元,退货16.5公斤,退货金额79.20元;该批次香蕉是于2024年4月17日从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工业园区的广南县莲城小宋香蕉米蕉批发店经营者代洪丽处购进的,共进45.5公斤,进货价4.40元/公斤,支付货款200.00元,共销售31.47公斤,得款176.83元,获利23.17元,退货14.03公斤,退货金额61.73元;两项共获利65.01元。2024年4月17日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对广南县凯鑫超市经营者陆忠祥经营的柑橘(购进日期2024年4月17日、抽样数量6.25kg)进行抽样检验,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柑橘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对该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4月17日、抽样数量4.31kg)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CJ202404053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柑橘、香蕉的过程中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并提供进货单据,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柑橘、香蕉的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本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零壹分(¥:65.01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伍元零壹分(¥:1065.01元)。
1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2
广市监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2日从广南齐鹏百货批发部以12.00元/提的价格购进“自然纯品金装140抽纸”(规格型号:140mm×180mm×4层)16提,以20.00元/提的价格购进“恒锦450张抽取式面巾纸”(规格型号:155mm×180mm×3层450张)10提,又分别以18.00元/提、26.80元/提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共计货值金额:556.00元。至本局现场检查时,由于上述两种产品不好卖,在经营和样品送检期间,经超市负责人同意,已由超市各部门及员工先后免费领用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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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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