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玉祥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2318876387P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工人路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31
(2019)辽1322民初3504号
劳动争议
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孟**
建平县人民法院
2
2019-07-11
(2019)辽1322民初3504号
劳动争议
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孟**
建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1-28
(2019)辽13民终2836号
劳动争议
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8
2019-09-30
(2019)辽1322民初3504号
劳动争议
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9673.1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为了提高公司的企业知名度,增加销售收入, 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努力,于2023年7月10日取得了博森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信息内容如下:认证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4592023Q0374R040S;认证依据:GB/T19001-2016/ISO9001:2015;通过认证范围:管螺纹工具的生产;首次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0日,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9日。当事人在取得该认证证书后,将其放到公司网站上用于宣传。又查明,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之规定。另查明,该证书未经认证机构定期审核,已于2024年07月09日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该认证的有效状态变更为暂停,2025年01月08日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该认证的暂停状态变更为撤销。因此该证书在2025年01月08日被博森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至2025年6月6日案发时止,该证书仍被放在当事人公司网站上。由于当事人的公司网站仅用于公司宣传,相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该公司自2025年6月6日被检查得知公司宣传的认证证书无效后,于2025年6月7日删除了公司网站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华玉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 2025年6月6对当事人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宣传“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7月16日和2025年7月25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宣传“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行为,公司不清楚认证证书已被撤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公司网站维护的广告费支出情况。
证据五:在该公司网站首页2025年6月6日截图该公司宣传“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网页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事实存在。
证据六: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关于查询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网页信息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从2025年01月08日已经被博森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撤销。
证据七:在该公司网站首页2025年7月16日截图该公司首页网页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经消除。
证据八:建平鑫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广告费发票1张,证明该公司用于网站维护的广告费用为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省局配套制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广告法》减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0.3-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万-20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罚2000元罚款上交财政。
2000.00元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