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烟墩镇嘉豪优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智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A79CXE8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烟墩镇江滨二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3〕285号
经查,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从玉林市玉州区加海腐竹店购进5kg腐竹(出厂日期:2023年4月4日,保质期:30天(密封)),购进时查验和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腐竹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等材料。因其未定期检查待售的食品,未能及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清理,导致上述腐竹超过保质期仍继续销售,至案发日5月19日止,已超过保质期16天。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19日期间,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腐竹0.23kg,销售单价37.6/kg,销售收入8.6元,利润2.99元,因销售期间有损耗,至案发日余下未销腐竹4.58kg。经核算,涉案超过保质期的腐竹的货值金额共180.8元,违法所得8.6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腐竹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票据、进货台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等材料,且经营者王智龙在两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腐竹4.58kg(详见《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3〕285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15008.6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