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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小楼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计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7MNXAT6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乌吉密乡和平村(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99号
经查,乌吉密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尚志市尚志市小楼粮油店正在使用的“衡丰”牌电子台秤(型号JCA-15K,东莞市衡丰衡器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无强制检定合格证,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供述称该电子台秤于2023年8月在尚志购买,用于称重计价使用的,当时未向商家索要购物票据,现在记不清是在谁家买的。当事人称购买电子台秤时未注意秤身是否有检定合格证,自购买投入使用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每年都有检定,今年忙着秋收,家里人手不够,顾不上粮油店这边,也没怎么营业,这才耽误了申请检定的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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