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市包河区鲜环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11MA8N1DJ98K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103号科大花园闻青苑1幢商105-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包罚〔2025〕119号
经查,涉案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为0.11,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4.358.4表358的规定,该表中香蕉的噻虫胺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涉案香蕉噻虫胺检验项目值超过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及抽检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香蕉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当事人陈述,涉案香蕉购自瑶海区周谷堆水果批发市场,但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批次合格证明等材料,亦不能说明具体供货来源。购进后,当事人以11.98元/千克价格对外销售,至本案案发,涉案香蕉已售完。结合抽样及当事人陈述,以涉案6.53千克香蕉计算货值金额为78.22元,以涉案香蕉货值金额计算本案违法所得78.2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香蕉的购进或付款凭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批次合格证明等材料,亦不能说明具体购进数量及供货来源,故认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认为涉案香蕉不合格原因为源头种植环节所致。经当事人陈述及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处罚信息。
1;警告; 2;罚款柒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贰角贰分。
7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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