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杜伟新摩托车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爱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BRE06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沔阳路社区大新路46号中雅市场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14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新大洲派睿牌TDT87Z型电动自行车是其2023年02月从天津新大洲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广致路5号)购进,购进时车辆分别是用纸箱包装,并附有相关配件,但并未购进标配原装铅酸蓄电池,当事人收到货后将该批车辆组装成整车,并根据客户要求另行配置蓄电池后进行销售,且使用原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销售。上述新大洲派睿牌TDT87Z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516864)均标配为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6-DZF-12型12Ah铅酸蓄电池,经我局检查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店有1台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上装配的是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生产的6-FO-12型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上标配的型号和生产厂不相符。上述新大洲派睿牌TDT87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25台(已实施更换铅酸蓄电池1台,未配备蓄电池(空仓)24台),不包含蓄电池进价:831.00元/台,装配蓄电池后销价:1499元/台。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目前还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没有违法所得。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仙市监责改〔2023〕05-040401号),要求当事人将销售的整车编码为152922300202163的新大洲派睿牌TDT87Z型电动自行车(1台)进行整改,保持实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产品合格证)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按要求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新大洲派睿牌TDT87Z型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50000.00元。
1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