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小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M622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先锋村3组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51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与萧山区党湾镇某某商贸中心业主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于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8日,负责萧山区党湾镇某某商贸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代收电费。2023年,当事人与部分商户签订电费代收协议,由当事人向国家电网代为缴纳电费,并按0.92元/度的电费价格向商户收取电费,2024年按0.88元/度收取电费。除上述租赁商户外,商贸中心另有业主公司、警务室等单位,该部分用户按国网电价实收实缴。2023年,当事人向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某有限公司交纳电费,每月三次,当年合计缴纳电费1808108.48元。同年,当事人向各商户收取电费1002696.96元(按0.92元/度)。2024年,当事人向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某有限公司交纳电费,每月三次,当年合计缴纳电费2335132.95元。同年,当事人向各商户收取电费1503377.04元(按0.88元/度)。另有物业、业主、警务室、肯德基、美食节等活动按实收取共计用电907691.07元。两年合计缴纳电费4143241.43元,向一般商户收取电费2506074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的协商电价上浮不得超过10%,根据当事人电费缴纳核算电价及用户缴纳电费汇总计算,当事人违法多收的电费为99945.74元。2025年1月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均按国网电价向各商户收取电费,因该商贸中心公共设施如电梯、消控室等未单独安装电表,而直接接入入户总表,故线损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规定,当事人已收取能源损耗费。另据本局档案查询,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退款通知,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退还多收电费,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至9月9日,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96588元,经公告无法退还的价款为3357.7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无法退还的部分多收电费予以没收。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票据,且主动退还多收的部分电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第五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警告,没收无法退还的多收电费3357.74元,并处罚款9658.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无法退还的部分多收电费予以没收。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票据,且主动退还多收的部分电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第五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警告,没收无法退还的多收电费3357.74元,并处罚款9658.8元。
9658.8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