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克拉玛依科美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仲春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313497804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森香水岸观湖苑1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8-10
(2023)新0203执3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科美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10
2022-09-15
(2022)新0203民初2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科美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44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6
2022-05-29
(2022)新0203执异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科澳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科美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01
2022-05-26
(2022)新0203执1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科美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科澳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3)18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在与新疆雄越热力化工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越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雄越公司开具的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2,532,262.56元、税额合计4,910,929.94元,发票价税合计37,443,192.5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4,910,929.94元。 通过调查核实,你公司通过2个对公账户(工商银行3003020809200010749和昆仑银行88202100389180000016),向新疆雄越热力化工福利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工商银行3003020109024513452)支付款项26,272,128.84元。2022年1至2月,你公司支付现金收据方式伪造现金款14,944,105.36元。以上共计支付款项42,216,234.20元。新疆雄越热力化工福利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田厚平个人银行账户(工商银行6222083003000323111),将扣除开票手续费后的余额按科美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春的要求转入王景森、李小斌等26人个人银行账户中,转账金额合计20,840,991.70元。另外,2017年至2022年田厚平通过本人银行卡和本人所控制的工具卡以ATM取现、柜台取现等现金方式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春处2,236,722.73元。中间差额4,194,414.41元为你公司向新疆雄越热力化工福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开票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4月增值税179,332.99元、2017年5月增值税14,282.71元、2017年7月增值税88,564.68元、2017年11月增值税534,468.38元、2017年12月增值税316,714.37元、2018年7月增值税215,656.57元、2018年8月增值税217,927.50元、2018年11月增值税153,325.33元、2018年12月增值税716,5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627347.6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