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南江造漆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舜永 | 注册资本:64.7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14782045X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光明路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4
(2020)浙0825民初163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台州市中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龙游县南江造漆厂,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0-07-16
(2020)浙0825民初163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台州市中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龙游县南江造漆厂,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9
2019-05-05
(2019)苏0282民初477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4772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县南江造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06
2018-04-23
(2018)浙0825执恢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游县南江造漆厂、浙江峰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游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
龙游县南江造漆厂“甲类仓库超量存放甲醇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龙游县南江造漆厂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