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美乐佳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明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C84JHM8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查明:该超市经营的“洽洽”牌原香瓜子(生产日期:2023年6月21日、净含量178克)和“洽洽”牌原香瓜子(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净含量178克)均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从长沙县黄花镇忘缺食品商行购进的,进货时间是2023年11月20日,进货数量共计15包,购进价是5.89元/包,销售价是7元/包,保质期:8个月;“洽洽”牌原香瓜子(净含量:258克)是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从长沙市雨花区鹏临食品商行购进的,进货时间是2023年12月23日,进货数量是20包,购进价是8.8元/包,销售价是10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9日,保质期:8个月;“洽洽”牌山核桃瓜子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记不清了,购进价是6.5元/包,销售价是8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4日,保质期:8个月;“果子开荟”牌彩虹燕麦水果条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记不清了,购进价是0.8元/包,销售价是1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上述食品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上述商品于2024年4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包“洽洽”牌原香瓜子(净含量:178克)、1包“洽洽”牌原香瓜子(净含量:258克)、1包“洽洽”牌山核桃瓜子和6包“果子开荟”牌彩虹燕麦水果条均已超过保质期。在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然将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1*10+1*8+6*1=38元。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人张某某所举报的商品,且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台帐,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平塘县美乐佳购物中心检查时,该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4年4月8日对颜明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及该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平塘县美乐佳购物中心《营业执照》及《平塘县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颜明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颜明月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kd-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8.《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4)kd-3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信息。
9.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检查后积极自查整改的事实。
11.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12.化州市平定镇马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1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