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萧山南阳马小芳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小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XQN9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路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4]第195号
2024年2月1日10时15分,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老村委北幢 2单元西第四间仓库进行亮证检查,从当事人马小芳仓库内查获卷烟:黄金叶(天香细支)3条、利群(楼外楼)31条,合计2个品种34条。随后于2024年2月1日10时27分,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老村委北幢 1单元西第四间仓库进行亮证检查,从当事人马小芳仓库内查获卷烟:中华(金中支)10条、利群(休闲细支)10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条,合计3个品种27条。两处合计共查获4个品种61条卷烟。经询问,当事人马小芳称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述卷烟和该仓库均为其所有,该批卷烟是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路56号其经营的店中回收购入,准备用于自己经营的店中销售的。因当事人现场无法出具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2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2月5日,本局将卷烟全部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本局立案查证,该批卷烟系马小芳所有,马小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路56号经营副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案发前于2024年1月29日,马小芳在店内回收进卷烟:黄金叶(天香细支)以460元/条的价格购入10条、利群(楼外楼)以205元/条的价格购入31条、中华(金中支)以780元/条的价格购入10条、利群(休闲细支)以900元/条的价格购入10条,共计4个品种61条,进货总额为27755元。马小芳购进该批卷烟后分别存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老村委北幢2单元西第四间仓库内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老村委北幢1单元西第四间仓库内,准备在春节时加价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销售过。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马小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证据五:《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马小芳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马小芳的身份情况。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3月06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马小芳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马小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马小芳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对马小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27755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942.85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马小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0.5条外的4个品种60.5条,全部予以发还马小芳。(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1942.85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