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聪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米尼古丽·玉努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DJ4PJP3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依格孜也尔乡2村1组032-0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7号
(一)发票问题核查
你单位与新疆海富鑫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65629834、69006013,金额2,788,455.76元,税额362,499.24元,价税合计3,150,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证据2: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发票认证抵扣清册、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帕提姑丽·玉努斯约谈记录、询问笔录;你单位、新疆海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帕提古丽·玉努斯、麦麦提艾力·托合荪、朱宏丽、朱新河2024年度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开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