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章镇精益眼镜钟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FCMKH6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绿洲路北段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529号
当事人为顾客提验光配镜服务,有焦度计(型号/规格COT-L800)一台,验光镜片箱一个(型号/规格SL-232,含眼光镜片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上述2台仪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在2024年超过检定期,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且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另,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仪器并申请鉴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焦度计和验光镜片箱(组)进行眼镜制配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眼镜制配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焦度计(型号/规格COT-L800)一台,验光镜片箱一个(型号/规格SL-232,含眼光镜片组)。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