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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成满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1595042903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宁张公路70-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M*,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陈**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2-15
(2022)青2223民初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张*
海晏县人民法院
4
2022-01-19
(2022)青2223民初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张*
海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2
(2025)青0121民初6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林华;关世良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0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林华;关世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0
2023-06-06
(2023)青0104民初2773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9-28
(2021)青0222民初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14
2019-08-02
(2019)青0121民初26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徐**与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9
2016-07-14
(2016)青0121执4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2016)青0121执429号贾**与大通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7-10-12
2017-09-19
(2017)青0121民初23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宁市城中区豫中起重机械销售中心与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5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调查认定: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14”蒸压釜蒸汽泄漏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操作不当造成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5月14日19:20分,工作人员马占福关闭6#蒸压釜西北侧釜门,5月14日20:40分,6#蒸压釜升压期间,西北侧釜门滑脱后蒸汽瞬间释放造成事故,现场2人受伤,其中张海梅经大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5日00时50分死亡,张国仓伤势为腿部骨折,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18日康复出院。发生事故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蒸压釜,内部编号:6#,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青A02199(22),制造单位:泰安市群泰机械有限公司,出厂编号:R22-051,设备代码:SB***********7,制造日期:2022年4月6日,注册登记机关: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时间及设备投入使用时间:2022年7月13日,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7月12日。2025年5月30日办理停用。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罚款:15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国年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罚款:11451元。(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星长财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吊销其所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A),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8958元。(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薛兆永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吊销其所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9183元。(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的规定,建议对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马洪军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吊销其所持特种设备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R1)
179592.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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