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宁街青洲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瑞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71W69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龙泰现代城二期从东往西数第6号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开始经营,于2024年2月21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磐石市东宁街红妹食品配送站购进“易宏手抓羊肉”6袋,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7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进价格为1.5/袋,购进价格共计9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信息表以及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商品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保质期内的售出5袋。因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该过期食品仍置于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销售过期涉案商品1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违法所得为2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因销售过期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开始经营,于2024年2月21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磐石市东宁街红妹食品配送站购进“易宏手抓羊肉”6袋,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7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进价格为1.5/袋,购进价格共计9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信息表以及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商品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保质期内的售出5袋。因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该过期食品仍置于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销售过期涉案商品1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违法所得为2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因销售过期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内容如下:
1.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