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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安居镇小晶灵育婴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EDFMD5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安居镇中心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3〕75号
2023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1、1瓶由厦门舒菲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贝尔牌幼儿氨基酸洁面泡泡,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80ml,生产许可证号:闽妆20160033,产品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标示内容:PXA332429,E20221221)”,至现场检查时该洁面泡泡已超过使用期限62天;2、3盒由厦门舒菲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贝尔牌美颜玻尿酸水漾净透面膜,其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号闽妆20160033,执行标准QB/T2872,净含量25ml*5片,产品批号及限期日期见标示(标示内容:PHA883047,E20221121)”,至现场检查时该面膜已超过使用期限93天。当事人称2022年5月从叶某手中接手该门店时连同店内产品一起接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票据,且当事人未建立相关销售台账,故本局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为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安贝尔牌幼儿氨基酸洁面泡泡1瓶和安贝尔牌美颜玻尿酸水漾净透面膜3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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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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