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滨江穆记卤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朝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4J1DW14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青山滨江综合市场卤菜区门A3(13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30号
当事人接受抽检的鸡爪(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一项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现场卤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接受抽检的鸡爪(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一项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现场卤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