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名港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丹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BN1T0B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怡安小区20号楼A幢(花园路3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62号
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2.5+标蚝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25日我分局收到市局该批次2.5+标蚝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知,检验报告(No:ACD801006ACF6071522)由黑龙江省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5+标蚝镉(Cd计)项目实测值2.5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25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桃山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取证,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养殖证明、检验报告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进销台账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2.5+标蚝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售出产品。
经查,该批次污染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2.5+标蚝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东港瑶硕滨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公斤,进价每公斤10.4元,售价每公斤15.6元,货值金额共计156元。截止2023年8月25日,该批次2.5+标蚝已经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56元。
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及销售台账,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记录,对涉案食品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记录,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执法人员于于2023年9月5日向初始供货商所在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通过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该批次2.5+标蚝的供货商出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养殖证明及养殖户身份证明是真实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二份、现场照片、门面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正在经营中;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2.5+标蚝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4、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2.5+标蚝经我局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知道检验结果;
5、当事人供货商东港瑶硕滨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货清单、检验报告、养殖证明、养殖植户王福伟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当事人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发布该批次2.5+标蚝的召回公告;
7、协助调查函及回复函,证明当事人供货商该批次产品所提供产地证明是真实的。
8、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9、执法视频,证明案件内容真实,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了提供日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