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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053367236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西平县吕店乡政府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2025)鄂0921民初45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汪**,汪**,方**
王*,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孝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0
(2024)豫16民终4924号
追偿权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周口创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08
(2024)豫1721民初50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杨*
西平县人民法院
4
2024-09-30
(2024)豫1721民初50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杨*
西平县人民法院
5
2024-09-14
(2024)豫1721民初50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杨*
西平县人民法院
6
2024-08-29
(2024)豫1325民初40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正阳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内乡县人民法院
7
2024-06-14
追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上蔡县人民法院
8
2024-05-31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刘**
西平县人民法院
9
2024-05-27
(2024)豫1721民初27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姚**
西平县人民法院
10
2024-05-27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姚**
西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04
(2021)豫1721民初6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西平县人民法院
2
2021-02-28
(2021)豫1721民初6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8
2022-09-16
(2022)鄂1122民初3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卢**、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9
2021-12-24
(2021)豫1721民初48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31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9-08
2022-07-07
(2022)豫1721民初29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9
2022-04-13
(2022)豫15民终953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5-17
2021-04-13
(2021)豫1721民初4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5
2021-03-09
(2021)豫1103民初192号
追偿权纠纷
漯河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04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28
2020-11-20
(2020)豫17民终38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09
2020-05-27
(2020)闽05民终12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09
2019-12-05
(2019)闽0504民初14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杜**、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8989.97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23
2020-09-04
(2020)豫1723民初3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吴**、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32.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45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17日06时57分,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E9880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626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7260kg,超限率14.82%。经调查核实,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2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46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20日18时48分,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E9880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532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320kg,超限率12.90%。经调查核实,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3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47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21日18时23分,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E9880重型自卸半挂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555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550kg,超限率13.37%。经调查核实,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4
桂1100交罚﹝2025﹞040429号
2025年03月08日08时29分,王风军驾驶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所属豫QE2236货运车辆途经平桂区西湾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1.9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5〕5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2.95吨,超限率为26.43%。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200.00元
贺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6
5
桂1100交罚﹝2025﹞040431号
2025年03月15日22时26分,王风军驾驶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所属豫QE2236货运车辆途经平桂区西湾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0.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5〕5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1.9吨,超限率为24.29%。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100.00元
贺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6
6
豫驻遂交简罚字[2024]第0400028号
西平永兴货运有限公司(黄色豫QF0993)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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