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颐尚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淑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J62RR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170,172,174,178号东面区块1楼和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浙0203民初531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华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颐尚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店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4
(2022)浙0203民初6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宁波颐尚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店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8-24
(2025)浙0203民初6748号
劳动争议
王*;宁波颐尚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3.8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明: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男袜12双,进货价格为7.17元/双。经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该批男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男袜货值金额118.8元。当事人获利32.7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男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型号为26-28cm的草房子抗菌商务男袜3双; 2、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3、罚款人民币:118.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1.56元。
118.8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甬海市监处罚﹝2025﹞21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一款红油霉豆腐(280g)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红油霉豆腐(280g)的货值金额为763元,违法所得为123.9元。当事人经营的两款刀削面商品条形码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刀削面的货值金额为4665.2元,违法所得131.6元。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工艺筷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工艺筷货值金额为495元,违法所得57.04元。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系统,当事人一年内发生过一次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发生过一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红油霉豆腐(280g)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手工日晒面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执行标准的12星座陶瓷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综合案情,关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1.6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关于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04元。 以上罚没共计1188.6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红油霉豆腐(280g)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手工日晒面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执行标准的12星座陶瓷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综合案情,关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1.6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关于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04元。 以上罚没共计1188.64元。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