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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许艳红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K8E6U1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白邑村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39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聚能环4)5号、7号南孚碱性电池是从送货上门一个供货商那里购进的,购进5号南孚碱性电池一盒60粒(生产日期:2022.02,电池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销售了20粒、剩下40粒,进价:1.50元/粒,销售价:2.50元/粒;购进7号南孚碱性电池一盒60粒(生产日期:2021.07,2粒装,电池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销售了42粒、剩下18粒,进价:1.50元/粒,销售价:2.50元/粒。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电池违法经营额合计3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进销货记录、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聚能环4)5号、7号南孚碱性电池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建议如下处罚: 一、没收5号南孚碱性电池40粒、7号南孚碱性电池18粒;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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