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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果旺香果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平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054446024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99号南昌深圳农产品市场店面4-03-101室(第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174号
经查,当事人派采购员于2025年4月份到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进行水果采购,在该市场内一个名叫耿凯个人的手里以14.3元/Kg进价购进了进口龙眼(大)30件,每件11Kg, 共330Kg,该批次进口龙眼(大)于2025年4月9日到达南昌,后以17.72元/Kg售价,将33Kg进口龙眼(大)销售给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总计584.76元;剩余的27件297Kg进口龙眼(大)基本上在门店销售,都销售给个人,且全部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称销售剩余27件297Kg进口龙眼(大)时没有开具销售票据,故我局依照现有事实和依据将剩余的27件297Kg进口龙眼(大)的销售单价为17.72元/Kg,当事人予以认可,故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847.6元,违法所得合计5847.6元。 2025年5月8日,上述该批次进口龙眼(大)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进口龙眼(大)《检验报告》(NO:2025SP0703)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5月23日,该批次进口龙眼(大)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进口龙眼(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5-350210029)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时,虽然索取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未索取供货人的资质证明,而且当事人也无法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鲜龙眼就是涉案的进口龙眼(大)。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在该公司店面张贴召回通知召回该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进口龙眼(大)。 另查,当事人2024年4月5日销售了21公斤货值为240元的小台农芒给九江昊旺水果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小台农芒2024年5月7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小台农芒《检验报告》(NO:SC0324-341410092)结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销售全过程记录完整、可追溯,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5年1月23日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 再查,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销售了44.5公斤货值为391元的小台农芒给九江昊旺水果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小台农芒2024年7月26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小台农芒《检验报告》(NO:SC0324-341410168)结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序号1之“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序号19之“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之规定,2025年4月10日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免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847.6元。 3、罚款5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847.6元(陆万零捌佰肆拾柒元陆角),上缴国库。
55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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