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便捷贸易货栈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4MA0N909P9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波罗胡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6〕195号
2026年5月2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7个肉蛋蛋(原味)”(生产日期:2025年8月9日,保质期6个月)1袋,售价1元/袋,因当事人结算方式为非电脑结算,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同批次食品的销售情况,故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0.2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0.25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拉道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