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家和兴生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兴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AJWJJMX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淡水巷11号家和花园E栋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家和兴生鲜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青椒)案,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谢永明、车红昭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家和兴生鲜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4MAAJWJDMXQ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淡水巷11号家和花园E栋1层1号
经营者:阮兴萍
身份证号码:5223221983050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贵阳市满分集共向自习室经营的青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11月14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MJC/202510181200),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实测值0.1mg/kg(标准指标≤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12月15日送达当事人,我办案机构于11月28日收到上述案件线索,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询问。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你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二、你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青椒)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8.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捌元整(1028.00元)。
综上,对你店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8.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捌元整(1028.00元)。
1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