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唐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DTX9J10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蕴巢路15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4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桑葚山楂条(生产批次:2025.5.13)产品,经检验,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桑葚山楂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市监检告字【2025】5-510号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与编号为:SPL字2025060011的由杭州市临安区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出具的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生产经营净含量不足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生产了该批次被抽检的桑葚山楂条,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50罐,生产成本价格5.95元/罐(规格:500g/罐),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暖羊家(杭州临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7元/罐(规格:500g/罐)。当事人提供了原料进货票据、生产记录等。经确认,该批桑葚山楂条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52.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桑葚山楂条产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不符,标签信息不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强制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案值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处罚规定,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二、处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桑葚山楂条产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不符,标签信息不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强制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案值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处罚规定,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二、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