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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耐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爱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3BMX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惠民街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6
(2024)浙11民终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丽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耐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06
(2024)浙1102民初4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耐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丽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5
2024-03-06
(2024)浙1102民初4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耐东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丽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水应急罚决〔2026〕第000024号
(一)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经查实,耐东公司将生产的20桶稀释剂(20kg/桶,甲类危险化学品)、13箱固化剂(一箱20瓶,800g/瓶,乙类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丙类仓库二楼,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耐东公司的此项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耐东公司此项行为不具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裁量幅度】一档的细则作出裁量,决定对耐东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未在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经查,耐东公司存放在甲类仓库1的稀释剂、固化剂包装存在未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情况,因未出库,不能认定属于违法行为;另经查实,耐东公司存在将甲类车间1生产的处理剂(甲类危险化学品)在未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情况下直接装车运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耐东公司的此项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耐东公司此项行为不具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第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九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细则作出裁量,决定对耐东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项违法行为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因耐东公司存在两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耐东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耐东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水应急 罚告〔2026〕第000024号)。
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70000.00元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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