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利川市鑫品酱菜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本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AJ5NC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忠孝村八组0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在利川市元堡乡忠孝村八组006号经营并同时生产名称为本地盐菜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的本地盐菜共有1个品种(净含量:350g),其标签正面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和色素”、“净含量:350g”等字样,其标签背面标注“品名:本地盐菜”、“配料:鲜蔬菜、辣椒酱、味精、食用盐、花椒”、“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利川市鑫品酱菜厂”等内容。 当事人提供了本地盐菜的生产工艺流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点台账,证实当事人在生产过程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色素。在案发后,当事人对其所生产的上述食品进行了送检,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0.408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0287g/kg,判定为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盐菜销售单价为8元/袋,由于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一直在生产上述盐菜且未建立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查清,按照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货值金额按不足一万元计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本地盐菜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进行了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本地盐菜标签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和色素”及“配料:鲜蔬菜”字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