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狮市豪柒服装辅料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名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1MABXH4ML2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路3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狮市监处罚〔2025〕1074号
经查,“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81865号)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核准在我国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1月06日;“NIKE”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16216号)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核准在我国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06日;“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3167111号)是阿迪达斯有限合伙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核准在我国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6日;“adidas”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36263号)是阿迪达斯有限合伙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核准在我国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6日;“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9865号)是阿迪达斯有限合伙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核准在我国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1月14日。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向南昌市新建区辰剑百货商行购进了52双运动鞋,分别为鞋身印有“ ”标识,鞋舌印有“ ”标识的运动鞋32双,货号7728,进货价40元/双;鞋身印有“ ”标识,鞋舌印有“ ”标识的运动鞋5双,货号1399,进货价40元/双;鞋身印有“ ”标识,鞋舌和后跟印有“ ”标识,货号6008和6099的运动鞋共15双,其中货号6008进货价35元/双,货号6099的进货价40元/双。随后当事人将前述运动鞋置于其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特麦运动潮鞋”进行销售,销售价随着平台促销活动而变化。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 ”标识与注册商标“ ”相比,仅中间部分多了一个小角,其余的部分视觉效果无显著差异,使用的“ ”标识与注册商标“NIKE”相比,仅字母“NI”换成“M”,其余字母不变,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 ”、“ ”标识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 ”标识与注册商标“ ”相比,都为3条倾斜的竖条纹,两种图形长短不一致,使用的“ ”标识与注册商标“ ”、“adidas”相比,均为上下部分组合使用,“ ”标识上部分比“ ”商标中间多了“Y-8”字样,下部分“adadias”比“adidas”的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结构相似。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 ”、“ ”标识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鞋身印有“ ”标识,鞋舌印有“ ”标识的运动鞋28双,货号7728,销售平均价61.17元/双;鞋身印有“ ”标识,鞋舌印有“ ”标识的运动鞋5双,货号1399,已销售完毕,销售平均价61.17元/双;鞋舌和后跟印有“ ”标识的运动鞋15双,货号6008和6099,已销售完毕,销售平均价62.3元/双。剩余货号为7728的运动鞋4双被本局扣押。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运动鞋的货值金额为3197.74元,违法所得1103.06元。
1.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3.06元;2.没收经营的4双鞋身印有“”标识,鞋舌印有“”标识的运动鞋。
3300.00元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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