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杏林堂中西医诊所(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吉先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CP9D8X7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城西区红都世纪城(33号楼)1-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4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份、财物清单1份、扣押材物图片1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的超过有效期劣药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备案凭证证》、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企业负责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劣药的相关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上述“亚宝?曲克芦丁片”和“瑞坦?大山楂颗粒”药品的购货随行单联复印件资料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价格、数量、时间等相关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接受我局调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等相关的事实。
证据七:信用中国(贵州)查询到的习水杏林堂中西医诊所的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捺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4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超过有效期限药品数量少,未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第十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之意见,和2025年2月20日我局案件评审会集体讨论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