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滩谭业华餐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业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49N42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滩镇人民路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滩购物广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298号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新滩镇人民路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滩购物广场内的洪湖市新滩谭业华餐饮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餐饮从业人员未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进行培训和考核。2、销售区和操作区未安装灭蝇灯。操作间门口无挡鼠板,地漏缝隙大于6mm。遂依法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3)20-017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3)No:1002965》,给于警告,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我局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8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