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波阳宾客来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开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2MACWK0MY5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兴仁市波阳镇田湾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仁市监不罚[2025]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在本局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9月5日在本局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以0.8元/包的价格从黔西南州军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湖南九福同老魔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脆爽魔芋(烧烤味)(净含量:18克)共20包,以0.8元/包的价格从兴仁市华旺商贸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湖南童年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保质期240天的巴旦木(奶香味)(净含量:18克)共20包,以0.8元/包的价格从黔西南州军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贵州棒棒食用菌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麻辣海鲜菇(调味食用菌)(净含量:18克)共24包。当事人采购上述预包装食品后均置于其货架上销售,脆爽魔芋(烧烤味)销售价格为1元/包,巴旦木(奶香味)销售价格为1元/包,麻辣海鲜菇(调味食用菌)销售价格为1元/包。截止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店内仍有10包上述脆爽魔芋(烧烤味)、9包上述巴旦木(奶香味)和23包上述麻辣海鲜菇(调味食用菌)正在货架上展示经营,其中,脆爽魔芋(烧烤味)已超过保质期24天,巴旦木(奶香味)已超过保质期62天,麻辣海鲜菇(调味食用菌)已超过保质期4天。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脆爽魔芋(烧烤味)、巴旦木(奶香味)、麻辣海鲜菇(调味食用菌),查看了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手续,能有效且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低于500元,其经营涉案食品也未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证据三、2025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过备案在兴仁市波阳镇田湾社区二组1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 2025年8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2. 本案货值金额;3.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共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食品经营许可手续复印件各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