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友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39BA446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以南,金鹰路以北昌南工业园B-04地块4号楼W058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2
(2025)赣0104民初6556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赣0104民初6556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9
(2022)浙0282民初36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高*,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2-04-25
(2022)浙0282民初36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2-01-18
(2021)赣0983民初84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义众家庭农场
张**,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6
(2025)鄂0115民初12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松交罚﹝2025﹞1100700号
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赣AQ5615)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8
2
闽交执泉高二﹝2025﹞罚字第297号
2025年08月11日12时00分,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周木林驾驶车牌号为黄赣A82523的肆轴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衣服,在沙厦高速上涌收费站经现场检测车货总长度11.6米,总宽度2.4米,总高度4.58米,超过限值总长度0米,总宽度0米,总高度0.58米,且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黄赣A82523的肆轴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日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周木林驾驶的黄赣A82523号肆轴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衣服从江西九江运往福建石狮。该车为肆轴重型仓栅式货车﹝均为实轴﹞,车货总长度11.6米,总宽度2.4米,总高度4.58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12号﹞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最大值允许为总长度18.1米、总宽度2.55米、总高度4米,超限总长度0米,总宽度0米,总高度0.58米,该趟运输由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承运。驾驶员周木林对检测数据没有异议。该车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圆整﹝¥1100﹞。
11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8-13
3
闽交执南高一﹝2024﹞罚字第197号
2024-11-1816:25,我单位执法人员李松涛、江浪在来舟征管所外广场对何思平驾驶的黄赣A27666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装载旧洗衣机,轴数为四轴,车货总重18吨;总长为12米;总宽为2.55米;总高为4.3米,限值4米,超过限值0.3米,且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1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12-11
4
台路政罚﹝2024﹞0451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30日21时36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04省道临海南高速出入口方向K205+600检查时发现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01
5
闽泉晋交执(2023)罚字第354号
南昌兴尔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可解体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元整
1001.00元
晋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